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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ur general Terms and Conditions are outlined below. We have specific terms and conditions which apply to our Shipping and Insurance services.
一般条款与条件
英国国际货运协会 (BIFA) 标准贸易条件 2021 年版(英格兰) © BIFA 2021
提请客户注意本协议中排除或限制公司责任的特定条款,以及要求客户在某些情况下对公司进行赔偿的条款,以及限制时间和处理签发有效货物保险条件的条款,即第 7、8 、10、11(a) 条和第11(b) 12-14(含)条、第18-20(含)条和第24-27(含)条。还提请客户注意第 28 条,该条允许在某些情况下进行仲裁。
所有标题仅供参考,不构成这些条款的一部分。
定义及适用
- 在这些条件下,下列词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BIFA 会员在这些条款下进行交易。
“收货人”,货物的接收人。
“客户”,指公司应其要求或代表其开展任何业务或提供建议、信息或服务的任何人。
“直接报关代理”,公司以客户和/或船东的名义并代表 H.M.。《2018 年税收(跨境贸易)法》第 21.1(a) 条或经修订的税收和海关总署 (“HMRC”)。
“货物”,指与这些条款下的任何业务相关的货物。
“人”,指自然人或任何法人团体。
“LMAA”,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
“SDR”,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定义的特别提款权。
“运输单位”,包装箱、托盘、集装箱、拖车、油罐车或任何其他用于陆运、海运或空运货物并与之相关的设备。
“所有人”,指货物或运输单位的所有人,以及任何其他对或可能对其感兴趣的人
- (A) 根据下文 (B) 分段,公司在业务过程中的所有和任何活动,无论是否无偿,均受这些条款的约束。(B) 如果任何立法(包括法规和指令)强制适用于所从事的任何业务,则就此类业务而言,这些条款应被理解为受此类立法的约束,并且这些条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公司放弃其任何权利或豁免权或增加其在此类立法下的任何责任或义务,并且如果这些条件的任何部分在任何程度上与此类立法相抵触,则与此类业务相关的该部分应在该范围内被推翻,不再进一步有效。
- 客户保证他是所有者或所有者的授权代理人,并且他不仅为其自己,而且作为所有者的代理人和代表所有者接受这些条款。
公司
- (A) 根据下文第 11 条和第 12 条,公司有权作为代理人获取任何或所有服务,或作为委托人提供这些服务。(B) 对于在受这些条款约束的业务过程中提供的任何服务的履行,公司保留完全的自由,以遵循的方式、路线和程序。
- 当公司作为任何服务的委托人签订合同时,它应有充分的自由自行执行此类服务,或根据任何条款分包此类服务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 (A) 当公司代表客户行事时,公司有权,并且客户特此明确授权公司,代表客户签订所有和任何对于履行客户的指示可能是必要的或可取的合同,无论此类合同是否受与此类合同签订方的交易条件或其他条件的约束。(B) 公司应在客户发出通知后 14 天内提供作为客户代理人签订的任何合同的证据在公司可能未履行提供此类证据的义务的情况下,应被视为已与客户签订合同,并作为执行客户指示的委托人。
- 在与 HMRC 的所有交易中,为并代表在英国建立的客户和/或所有者,公司被视为被任命并被正式授权仅作为直接报关代理,以客户(委托人)的名义作为其“直接代理人”进行报关。
- (A) 根据下文 (B) 款,公司:
(i) 对其拥有、保管或控制的所有货物和与货物有关的文件拥有一般留置权,以支付客户和/或所有者在任何时候因任何帐户应向公司支付的所有款项,无论是否与属于公司或代表公司提供给客户或所有者的商品或服务有关。任何被留置的货物应继续收取仓储费;
(ii) 有权在至少提前 21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后,作为客户的代理人出售、处置或处理此类货物或文件,费用由客户承担,并将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此类款项;
(iii) 应在向客户核算支付应付给公司的任何款项后剩余的任何余额,以及销售和/或处置和/或交易的成本后,将免除与货物或文件有关的任何责任。
(B) 当货物有可能腐烂或变质时,公司出售或处置或处理货物的权利应在公司应付任何款项后立即产生,但仅以公司采取合理措施提请客户注意其在这样做之前出售或处置货物的意图为前提。
- 公司有权保留和支付货运代理通常保留或支付的所有经纪佣金、佣金、津贴和其他报酬。
- (A) 如果客户、收货人或货物所有人未能在公司有权交付的指定时间和地点提货,公司有权存储货物或其任何部分,风险由客户或收货人或所有者自行承担,公司对货物或其部分的责任应完全终止,如上述存储。公司就此类存储承担的责任(如有)应受这些条件的约束。公司因未能提货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应视为已赚取的运费,此类费用应根据要求由客户支付。
(B) 公司有权(由客户承担费用)处置或处理(通过出售或其他在所有情况下都合理的方式):-
(i) 在至少提前 21 天向客户发出书面通知后,或(如果无法追踪到客户,并且已做出合理努力联系公司可能合理认为对货物有任何利益的任何一方),未经通知, 公司持有 60 天且无法按指示交付的任何货物;并且
(ii) 未经事先通知,任何已经销毁、变质或改变的货物,或即将发生的销毁、变质或变更,已经对公司或第三方造成,或可能合理预期会造成损失或损害,或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或法规。
- (A) 除非按照客户书面明确说明并经公司书面接受的指示,否则不会生效任何保险,本公司投保的所有保险均受承保人或承保人保单的通常例外情况和条件的约束。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否则公司没有义务为货物单独投保,但可以在公司持有的任何公开或一般保单上声明。
(B) 在公司同意投保的范围内,公司仅作为客户的代理人行事。本条款第 26(A) 条规定的责任限制不适用于公司在第 11 条规定的义务。
- (A) 除非公司高级职员事先以书面形式做出特殊安排,或根据公司签署的印刷文件的条款作出,否则任何与在特定情况下交付或释放货物有关的指示(例如,但不限于,以付款或交出特定文件为条件)均被公司接受,公司必须聘请第三方以遵守指示,仅作为客户的代理人。
(B) 尽管公司接受了客户的指示,在收到公司适当要求的证据后,向收货人或任何其他人收取运费、关税、费用或其他费用负责,但在没有此类收货人或其他人付款的证据的情况下,客户仍应对此类运费、关税、费用、会费或其他费用负责。
(C) 公司对本协议第 (A) 和 (B) 款中提及的此类安排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此类安排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公司对执行或安排执行此类指示的责任不得超过本条件第 26(A)(ii) 条规定的限制。
- 公司仅向客户提供任何形式的建议和信息。客户应赔偿公司因将此类建议或信息传递给任何第三方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损害。
- 未经如此授权的公司管理人员事先书面同意,公司将不接受或处理由于其容易被盗或其他原因而需要在运输、处理或安全方面进行特殊处理的货物,包括但不限于金条、货币、证券、宝石、珠宝、贵重物品、古董、 图片、人类遗骸、生物、植物。如果任何客户仍然向公司交付任何此类货物,或导致公司处理任何此类货物,除非事先达成协议,否则公司不对货物承担任何责任,或与货物有任何连带责任,无论是如何产生的。
- 除非根据先前收到的书面指示并由公司书面接受,否则公司不会接受或处理具有危险或破坏性的货物,也不会处理可能藏匿或助长害虫或其他害虫的货物,也不会处理可能污染或影响其他货物的货物。如果根据特殊安排接受此类货物,但此后公司认为对其他货物、财产、生命或健康构成风险,则公司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联系客户,以便要求客户移除或以其他方式处理货物,但保留在任何情况下这样做的权利,费用由客户承担。
- 如果根据公司和/或第三方承担的责任范围或程度选择费率,除非根据第 26(D) 条所述获得授权的公司管理人员事先以书面形式做出特别安排,否则不会进行和/或视为已进行价值申报。
客户
- 客户保证:
(A) (i) 以下(由客户代表或代表客户提供)完整且准确:任何商品的描述和详情;提供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货物的性质、净重、毛重(包括任何装有包裹和货物的集装箱的核实实际毛重),以及所有货物的尺寸);客户或代表客户要求的任何服务的描述和细节是完整和准确的,并且
(ii) 客户提供的与执行任何请求的服务相关的任何运输单位和/或设备适合目的;
(B) 所有货物均已适当和充分地准备、包装、存放、贴标签和/或标记,并且准备、包装、积载、贴标签和标记均满足货物和货物特性的任何操作或交易要求。
(C) 公司从客户那里收到已经装载在运输单元中的货物,其运输单元状况良好,且适合将装载在其中或上面的货物运输到预定目的地;
(D) 在公司提供运输单元的情况下,在客户装载时,运输单元处于良好状态,并且适合将装载在其中或上面的货物运输到预定目的地。
- 在不损害第 15 条规定的任何权利的情况下,如果客户向公司交付或导致公司处理具有危险或破坏性的货物,或可能藏匿或助长害虫或其他害虫的货物,或容易污染的货物 或影响其他货物,无论是否已向公司申报,客户应对与此类货物有关的所有损失或损害负责,并应就与此相关的所有处罚、索赔、损害赔偿、成本和费用对公司进行赔偿,并且可以按照公司或在任何相关时间由其保管的任何其他人认为合适的方式处理。
- 客户承诺,不得因董事、雇员或员工向他们施加或试图向他们施加与作为这些条件的主题的任何服务有关的任何责任,向公司的任何董事、雇员或员工提出索赔。如果仍应提出任何此类索赔,则应赔偿公司因此而造成的所有后果。
- 客户应保护公司不受损害,并使公司免受损害
(A) 或因客户违反这些条款中包含的任何保证而引起的所有责任、损失、损害、成本和费用(包括,在不影响上述一般性的情况下,任何当局就货物征收的所有关税、税款、进口税、征税、押金和任何性质的支出),或由于客户的疏忽;
(B) 在不减损上述 (A) 款的情况下,公司因执行客户的指示而对任何其他方承担或招致的任何责任;
(C) 所有索赔、成本和要求,无论由何人提出或先提出,超出公司在这些条款下的责任,无论此类索赔、费用和/或要求是否因公司、其雇员、分包商或代理人的违约、疏忽或违反职责而引起或与之相关;
(D) 可能向公司提出的任何具有共同海损性质的索赔。
- (A) 准时全额收到客户应付给公司的款项对于公司业务的运营及其对客户义务的履行至关重要。因此,客户应以现金或另行约定的方式向公司支付所有到期款项,立即且不得因任何索赔、反索赔或抵销而减少或延迟。时间是客户支付给公司的所有和任何款项的关键。
(B) 如果客户未能按时全额支付应付给公司的任何款项(根据上述第 21(A) 条):
(i) 公司应得的和/或应得的任何和所有其他款项(但是,如果没有第 21(B) 条,客户将不会根据约定的信用期或其他方式支付)应立即全额支付;并且
(ii) 任何因此而立即应付的款项应以现金或另行约定的方式支付给公司,不得因任何索赔、反索赔或抵销而减少或延期支付。
(C) 除非获得公司授权人员和客户的书面同意,否则在条款适用期间,公司不因违反上述 21(A) 和 (B) 项而未寻求赔偿不应构成对客户放弃或免除上述 21(A) 和 (B) 项下的任何责任。
(D) 经修订的 1998 年《商业债务(利息)逾期支付法》适用于客户的所有欠款。
- 如果就与货物有关的共同海损性质的索赔产生责任,客户应立即以本公司可接受的形式向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的任何其他方提供担保。
责任与限制
- 公司应以合理程度的谨慎、勤奋、技能和判断力履行其职责。
- 如果,并且在某种程度上,此类损失或损害是由以下原因造成的,公司将免除对任何损失或损害的责任:-
(A) 罢工、停工或限制劳动,公司尽合理努力无法避免其后果; 或者
(B) 任何公司无法避免的原因或事件,以及公司无法通过合理努力避免的后果。
- 除非事先由经如此授权的公司管理人员以书面形式做出特别安排,否则公司对任何未能遵守约定的货物出发或到达日期不承担任何责任。
- (A) 根据上文第 2(B) 和 11(B) 条以及下文第 (D) 条,公司的责任,无论以何种方式产尽管损失或损害的原因无法解释,但均不得超过:
(i) (a) 任何损失或损害的价值; 或者 (b) 按任何丢失或损坏的货物毛重每公斤 2 SDR 的费率计算,以较小者为准。
(ii) 在符合以下 (iii) 的情况下,对于所有其他索赔:(a) 本公司与客户相关交易标的物的价值; 或者 (b) 在可以定义重量的情况下,按上述交易标的货物的毛重每公斤 2 SDR 的汇率计算的金额; 或者 (c) 任何一笔交易的 75,000 SDR,以较小者为准。
(iii) 在错误和/或遗漏的情况下,或一系列错误和/或遗漏重复或代表原始错误和/或遗漏的延续:(a) 招致的损失; 或者 (b) 从最初的错误和/或遗漏发生之时起,任何一个交易年度累计 75,000 SDR,以较小者为准。就第 26(A) 条而言,货物的价值应为其装运或应装运时的价值。SD的价值应自公司收到书面索赔之日计算。
(B) 根据上文第 2(B) 条和下文第 (D) 款,公司对因未能在合理时间内交付或安排交付货物,或(如果根据第 25 条有特殊安排)遵守约定的出发或到达日期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害的责任,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害的责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公司就相关合同收取的费用的两倍。
(C) 除第 (B) 款提及的此类损失或损害外,根据上述第 2(B) 款和下文 (D) 款,公司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间接或后果性损失负责,例如(但不限于)利润损失、市场损失,或延误或偏差的后果,无论是如何造成的。
(D) 根据从客户处收到并被公司接受的明确声明的商品及其价值的书面说明,在客户同意支付公司因接受此类增加的责任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后,公司可以接受超过上述 (A) 至 (C) 款规定的限额的责任。公司额外费用的详细信息将应要求提供。
- (A) 客户因向客户提供或公司承诺提供的任何服务而对公司提出的任何索赔,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在客户开始或理应意识到据称引起此类索赔的任何事件或事件之日起 14 天内通知公司,任何未按上述方式提出和通知的索赔应被视为放弃并绝对禁止,除非客户可以证明他不可能遵守此时限,并且已在合理可能的情况下尽快提出索赔。
(B) 尽管有上述 (A) 分段的规定,公司应在任何情况下免除就为客户提供的任何服务或公司已承诺提供的任何服务而产生的任何责任,除非在据称对公司提起诉讼的事件或事件发生之日起九个月内提起诉讼并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
管辖权与法律
- (A) 这些条件及其适用的任何行为或合同均受英国法律管辖。
(B) 因适用这些条件的任何行为或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除下文 (C) 中规定的情况外,均应受英国法院的专属管辖。
(C) 尽管有上述 (B) 项规定,公司有权要求通过仲裁解决任何争议。
(D) 公司可以自行就争议开始仲裁或通过向客户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争议由仲裁决定,从而行使其在上述 (C) 项下的权利。
(E) 如本公司行使上述(C)项下的权利,则相应的仲裁应按如下方式进行:
(i) 如果索赔人索赔的金额少于 400,000 英镑,不包括利息(或公司和客户可能同意的其他金额,并受限于下文 (iii)),应提交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法庭,并且仲裁应根据仲裁程序开始之日适用的《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小额索赔程序》进行;
(ii) 如果索赔人索赔的金额少于 100,000 英镑,不包括利息(或公司和客户可能同意的其他金额,并受限于下文 (iii)),应提交独任仲裁员,并且仲裁应根据仲裁程序开始之日适用的《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小额索赔程序》进行;
(iii) 在上述 (i) 和/或 (ii) 中提及的《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小额索赔程序》均不适用的任何情况下,根据仲裁程序开始之日适用的《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小额索赔程序》条款,应提及三名仲裁员。